• 关于评选2013年厦门大学志愿服务优秀志愿者、先进工作者和项目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06日

    各院团委、团总支、各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

    为激励全校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事业,加强我校青年志愿服务文化建设,引领精神时尚,推进我校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深入开展,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决定开展2013年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和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1.厦门大学十佳志愿者10名、十佳志愿者提名10名、优秀志愿者30名。

    2.厦门大学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5名。

    3.厦门大学志愿服务优秀项目奖5个。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1.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参评范围为2013年涌现出的志愿服务优秀个人和项目,特别是在社区服务、关爱农民工子女、校园公益等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项目。

    2.厦门大学优秀志愿者参评对象为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参评基本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2当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包含大型赛会)不少于40个小时(含40小时),事迹感人,公认度高;3参评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

    参评十佳志愿者的同学当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包含大型赛会)不少于60小时(含60小时),或长期从事支教帮扶、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校园公益等专项志愿服务时间达40小时以上(含40小时)。

    (说明:大型赛会是指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文博会、台交会和海峡论坛。)

    3.厦门大学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参评对象为长期指导志愿服务工作的政工干部。参评基本条件:(1)负责志愿服务组织工作2年以上;2)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深入普及志愿服务理念,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做好志愿服务各项组织、管理等工作。

    4.厦门大学志愿服务优秀项目奖参评对象为在相关服务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可推广价值的志愿服务项目。参评基本条件:(1)项目成效显著、有创意、可评估、可持续;(2)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3)实施时间1年以上,参与人数不少于50人。

    三、评选办法与流程

    (一)评选办法

    1.优秀志愿者由各院、学生社团、大型赛会组织方按照推荐名额(附件1)进行推荐,校级评审委员会审核、评选产生。

    2.十佳志愿者与十佳志愿者提名奖由校级评委会从优秀志愿者中评选产生。

    3.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优秀组织奖、项目奖由各院申报,校级评委会评选产生。每个学院、研究院至多推报1名先进工作和1个项目奖。前两年内获得同类表彰的个人和项目不重复参评。

    (二)工作流程

    1.申报(2013125-20131215日)。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符合参评条件的青年志愿者、工作者和项目进行申报;做好材料的汇总、推报工作。

    2.校级评委会评选。

    3.公示奖项名单。

    4.表彰。

    四、工作要求

    1.提交相关材料。

    1)推荐参评的个人和集体分别填写对应登记表(附件345)并加盖推荐单位团委(团总支)公章。推报十佳志愿者、先进工作者和优秀项目奖需另附2000字事迹材料、活动照片5张。

    2)学院、研究院推报的个人和集体由院团委(团总支)汇总、推报;学生社团和大型赛会的个人和项目由校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汇总、推报。

    3)各推报单位请填写《2013年厦门大学优秀志愿者等奖项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于1215日前报送材料。登记表、事迹材料需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活动照片只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材料汇总后统一发送至xmuzyz@126.com

    2.各单位团委(团总支)、青年志愿者协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初评,推荐参评对象,确保推荐对象事迹材料真实可靠、公信力强。要加大对本单位获奖对象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学习优秀青年志愿者的浓厚氛围,推动青年志愿者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 附件1:2013年厦门大学优秀志愿者推荐名额一览表.docx 

     附件2:2013年厦门大学优秀志愿者等奖项推荐汇总表.docx

     附件3:2013年厦门大学优秀志愿者推荐登记表.docx

     附件4:2013年厦门大学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docx

              附件5:2013年厦门大学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奖推荐登记表.docx                     

                                 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

        厦门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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